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不同等级的医院医疗收费,在此公布标准收费基础上浮动(除试行标准以外):三级医院特等上浮25%,甲等上浮15%,乙等上浮10%;二级医院甲等上浮5%,丙级下浮10%;二级乙等和三级丙等医院不浮动,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试行标准所有医院都不浮动。
2、 中央、省、部队驻深医疗机构以及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均按深圳市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其他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执业许可执照的各类社会医疗机构,允许上浮不超过20%。
3、 本医疗收费标准由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